跳到主要内容
欢迎来到贵州教师资格证网
  1. 首页
  2. 报名入口
  3. 原来教师的法定待遇还有这些
报名入口

原来教师的法定待遇还有这些

字号:
分享

  【导读】原来教师的法定待遇还有这些,为人师者,不一定说能保证做到每个人都授业解惑,但是绝对不能误人子弟,教师行业岗位缺口大,教师的福利待遇也越来越高,那教师具体有哪些待遇呢?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教师的哪些法定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一相关链接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教师,另外给与补贴,应该是工资的30%。正如国家干部下乡补贴,越偏僻地区,补贴越高,不是终身制,离开就没有。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声明:本文为教师资格考试备考知识整理与分享,相关考试政策、报名时间等信息请以官方发布为准。文中涉及的图片仅作排版示意。
在线咨询 备考资料